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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访宗亲(五)
作者:admin 来源:本站点击数:1437
发布时间:2017-01-19
2017年元月18日下午,编委会一行在主修张泽国先生带领下,冒着霏霏细雨,再次来到龙腾社区张店村民组,对张泽华宗亲收藏的两套宗谱进行认真仔细的查看。
经查阅,这确实是两套《张氏宗谱》,一套是1933年六修宗谱,一套是光绪16年(1890)五修宗谱。光绪年间的五修宗谱从未见过,而泽华宗亲收藏的这套谱牒保存完整,二十四卷本除首卷稍残外,基本完好,真堪称“稀世珍宝”。
更为惊喜的是在装五修宗谱的谱盒里发现有一卷《清河议约 ―― 附增订家规》,这是清同治年间八房议定的一份族规公约,它是当时的族人针对特定的社会情况制定的一套成文规章。其作用旨在张氏族人虽处清末乱世,但仍能传承良好的张氏家风,这是迄今为止首次发现的一套完整的清河张氏族规议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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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河议约 桐城张氏八房参订
吾族自先大参公以循吏起家,其后科甲仕宦,甲于江南。所以然者,大抵皆能确守先文端公所著《聪训斋语》。其书固近世士林宝筏,实清河不朽家规也。故吾族不须议立户长、另设规条,而皆有以自立。近因离乱之后,老成凋谢,子弟无所率循。甚且亲属散处,视为途人,休戚莫关,听其成败。揆之一本,推原家声,此时若不作兴振起之,恐习染日深,莫可救药。爰商族人,曲体先志,增立议约,期共确遵,勿轻视为寻常具文也。谨列八条如右:
一.公共坟山,自今以后,墓下子孙永不准盗卖、盗葬。违者,公追其值,掘其坟,重治其罪。有侵害公山荫树、享堂及宗器、祭器者,亦酌量轻重,公同罚处。
二.公共祭田,每年除祭费额支,余则渐次修复享堂及紧要公事,不宜亏负,亦不宜多存。每年出入计簿,必须公同核算。如遇坟山事故需费甚巨,必须先行共议,不得擅变公田。如所需不多,应归经管者承垫。所以经管人必须公正殷实。如果侵吞公款,一经察实,除追赔外,另议接管并以不孝治其罪。而族众亦不得妄生事端、希图搀越。如有故与作难、诬害管公者,亦必公坐其罪。
三.家乘之设,所以敬宗收族、防其变故离散也,总以简便朴实为主。吾家族谱年久未修,况离乱之后,更宜清理,此目前第一要务,各房急须择人承办。至刊谱公费,自应取于公田及居官与殷实者捐助之。但族大人繁,难免无以庶作嫡、以孙继祖与异性乱宗之事。各房尊长定须确实查明,如有暧昧不明、不能正其名分及辱先败宗者,共讨其罪,不得入谱。
四.经营公田者,收支出入是所专责。至族中大小公事,自应由本房暨各房尊长秉公处断,不可偏累管公之人。凡才能出众,毋论尊卑贵贱,必须公议,量材公任。不得推诿,亦不得钻营,违者以阻挠公讨。
五.春秋祭扫,每次除管公者,每房轮派一人。由六世祖黄龙摆尾地、六世庶祖母狮形地、五世祖筲箕地、二世祖三世祖黄龙出洞地、三世祖母蟹形地、五世庶祖母蟹形地右、三世祖母及四世祖牛皮地、六世祖母交椅地、二世祖姑三贞庵、六世庶祖母朱土山地至四世祖母松山而止,皆须周历墓所,同致其诚,祭品必须丰洁。墓丁不得与有劣迹之人,如轮派中有托故推诿而令不肖子孙前往者,必须立予呵斥,不容混迹其中。
六.各房有寡妇、孤儿,穷困无依而能自守自立、为族人所共知者,应由各本房公田内拨给教养之资,各本房殷实者更宜量力资助。孤儿成丁,即宜自食其力,以奉其母。不得恃有周给,甘自暴弃,违者公讨。
七.停丧不葬,有干例禁,有心人当不忍久致暴露。惟各房无后者,其已葬与未葬,应由各本房公田内酌拨祭费、葬费,各本房殷实更宜量力资助。如有明知而漠视者,经外房查出,除著各本房管公人及殷实家资助葬、祭外,从重议罚存公。
八.礼法必须加意讲究,以振颓风。如有忤逆其亲、冒犯兄长、伦常乖舛、邪僻凶横、为人所不耻者,轻则严加拘禁,重则送官惩办。并须惩其至亲家主,以为不能约束者戒。吾族诗礼传家,凉不致有此悖逆,但不可不防微杜渐。自今伊始,各房尊长彼此约定,不得稍存畛域、亲疏之见,而狃于阿附逢迎之习。见族中子弟有朋比匪人、不务正业,或言行不检、举止不端,即当面予呵斥,不容宽恕。至妇女不守闺训、妒奸生隙者,必先惩责其夫,而为驱出其妇。如族中生有嫌怨相纷争者,必先告诉各房尊长,或请凭亲友从公处断。万不可概行兴讼,违者毋论是非曲直,均应重惩不宥。
增订家规 合族参订
同治十年,八房尊长立有清河议约八条,光绪八年呈请家法,蒙准立案。惟岁久玩生,举凡圣经所载、祖训所垂,渐就沦替。今合族集议,仰体先人遗意,重申前约,增立家规九条,凡我族人,各宜遵守。
一.管公人向由族中推举公正明干四人,主持族务,经理租事。凡有公事,由管公人邀集明白事理族人和衷商办,不得徇私偏执。管理公事亦有烦难,族人当推诚相与,不得藉故要挟。
二.祭扫定期每年清明后十日、冬至前十日,由管公人先期出具知单,通知在城各房及居乡临时在城者。除管公四人外,各房与祭者每次一人,务宜严肃整齐、以壮观瞻。至附墓所居子孙,礼应与祭,并飨神惠。均当长幼有序,言语敬恭,不得酗酒呼呶,无理取闹。违则治以家法。
三.每年公账,定期清明办祭扫后十日,各备四柱清册,凭族结算。存余之款,即封交殷实房下收贮,以备办公时取用,不得移挪侵蚀。
四.族谊务宜敦睦。各房公租常有此攘彼夺,致起争端。须知祖宗置产具有定章,自宜择举正直殷实者循章办理,祖业庶可保存。惟不得互相侵轧,贪图自利,致失亲亲之谊。
五.家塾原为培植人才而设,其聪颖可造子弟,年十五能将经书完毕、文理清通、贫苦无力者,由公中酌量资送学堂肄业,若有力者不在此限。盖以公租无多,用费且具,如资质鲁钝,因材改习,亦可有为。吾宗世传耕读,况今社会工、商并重,尤能自立。但愿各勤事业,自足振起家声。
六.吾宗忠厚传家,父慈子孝,兄友弟恭,祖训谆谆垂戒。近今少年子弟,间有习于浮荡、甘心下流、其无父兄管教者,责成本房尊长约束训诫。训诫不悛,送户惩责;惩责不服,送县严处。或有忤慢其亲、冒犯尊长、倚势凌人、欺压孤孀,均相度事端,从严处置。孤孀亦不得自恃、无理取闹。至大犯不韪者,立时送县究办,不得稍有袒纵。
七.宗谱三十年一续修,现已过期。应由各房查开谱稿,送公立办事室查核。务须祥慎,以昭郑重。
八.忠节公坟墓,每年清明冬至,由公中派人致祭。其专祠倾圮,基址已归大公保存,候有积款,再行建造。
九.族中孤贫无依年逾七十者,本房开报,由公中酌给津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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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泽国点校《清河议约》原文
清 河 议 约 附增订家规
同治十年辛未孟夏月刊
民国九年庚申十月重刊
同治十年辛未孟夏月刊
民国九年庚申十月重刊
清河议约 桐城张氏八房参订
吾族自先大参公以循吏起家,其后科甲仕宦,甲于江南。所以然者,大抵皆能确守先文端公所著《聪训斋语》。其书固近世士林宝筏,实清河不朽家规也。故吾族不须议立户长、另设规条,而皆有以自立。近因离乱之后,老成凋谢,子弟无所率循。甚且亲属散处,视为途人,休戚莫关,听其成败。揆之一本,推原家声,此时若不作兴振起之,恐习染日深,莫可救药。爰商族人,曲体先志,增立议约,期共确遵,勿轻视为寻常具文也。谨列八条如右:
一.公共坟山,自今以后,墓下子孙永不准盗卖、盗葬。违者,公追其值,掘其坟,重治其罪。有侵害公山荫树、享堂及宗器、祭器者,亦酌量轻重,公同罚处。
二.公共祭田,每年除祭费额支,余则渐次修复享堂及紧要公事,不宜亏负,亦不宜多存。每年出入计簿,必须公同核算。如遇坟山事故需费甚巨,必须先行共议,不得擅变公田。如所需不多,应归经管者承垫。所以经管人必须公正殷实。如果侵吞公款,一经察实,除追赔外,另议接管并以不孝治其罪。而族众亦不得妄生事端、希图搀越。如有故与作难、诬害管公者,亦必公坐其罪。
三.家乘之设,所以敬宗收族、防其变故离散也,总以简便朴实为主。吾家族谱年久未修,况离乱之后,更宜清理,此目前第一要务,各房急须择人承办。至刊谱公费,自应取于公田及居官与殷实者捐助之。但族大人繁,难免无以庶作嫡、以孙继祖与异性乱宗之事。各房尊长定须确实查明,如有暧昧不明、不能正其名分及辱先败宗者,共讨其罪,不得入谱。
四.经营公田者,收支出入是所专责。至族中大小公事,自应由本房暨各房尊长秉公处断,不可偏累管公之人。凡才能出众,毋论尊卑贵贱,必须公议,量材公任。不得推诿,亦不得钻营,违者以阻挠公讨。
五.春秋祭扫,每次除管公者,每房轮派一人。由六世祖黄龙摆尾地、六世庶祖母狮形地、五世祖筲箕地、二世祖三世祖黄龙出洞地、三世祖母蟹形地、五世庶祖母蟹形地右、三世祖母及四世祖牛皮地、六世祖母交椅地、二世祖姑三贞庵、六世庶祖母朱土山地至四世祖母松山而止,皆须周历墓所,同致其诚,祭品必须丰洁。墓丁不得与有劣迹之人,如轮派中有托故推诿而令不肖子孙前往者,必须立予呵斥,不容混迹其中。
六.各房有寡妇、孤儿,穷困无依而能自守自立、为族人所共知者,应由各本房公田内拨给教养之资,各本房殷实者更宜量力资助。孤儿成丁,即宜自食其力,以奉其母。不得恃有周给,甘自暴弃,违者公讨。
七.停丧不葬,有干例禁,有心人当不忍久致暴露。惟各房无后者,其已葬与未葬,应由各本房公田内酌拨祭费、葬费,各本房殷实更宜量力资助。如有明知而漠视者,经外房查出,除著各本房管公人及殷实家资助葬、祭外,从重议罚存公。
八.礼法必须加意讲究,以振颓风。如有忤逆其亲、冒犯兄长、伦常乖舛、邪僻凶横、为人所不耻者,轻则严加拘禁,重则送官惩办。并须惩其至亲家主,以为不能约束者戒。吾族诗礼传家,凉不致有此悖逆,但不可不防微杜渐。自今伊始,各房尊长彼此约定,不得稍存畛域、亲疏之见,而狃于阿附逢迎之习。见族中子弟有朋比匪人、不务正业,或言行不检、举止不端,即当面予呵斥,不容宽恕。至妇女不守闺训、妒奸生隙者,必先惩责其夫,而为驱出其妇。如族中生有嫌怨相纷争者,必先告诉各房尊长,或请凭亲友从公处断。万不可概行兴讼,违者毋论是非曲直,均应重惩不宥。
增订家规 合族参订
同治十年,八房尊长立有清河议约八条,光绪八年呈请家法,蒙准立案。惟岁久玩生,举凡圣经所载、祖训所垂,渐就沦替。今合族集议,仰体先人遗意,重申前约,增立家规九条,凡我族人,各宜遵守。
一.管公人向由族中推举公正明干四人,主持族务,经理租事。凡有公事,由管公人邀集明白事理族人和衷商办,不得徇私偏执。管理公事亦有烦难,族人当推诚相与,不得藉故要挟。
二.祭扫定期每年清明后十日、冬至前十日,由管公人先期出具知单,通知在城各房及居乡临时在城者。除管公四人外,各房与祭者每次一人,务宜严肃整齐、以壮观瞻。至附墓所居子孙,礼应与祭,并飨神惠。均当长幼有序,言语敬恭,不得酗酒呼呶,无理取闹。违则治以家法。
三.每年公账,定期清明办祭扫后十日,各备四柱清册,凭族结算。存余之款,即封交殷实房下收贮,以备办公时取用,不得移挪侵蚀。
四.族谊务宜敦睦。各房公租常有此攘彼夺,致起争端。须知祖宗置产具有定章,自宜择举正直殷实者循章办理,祖业庶可保存。惟不得互相侵轧,贪图自利,致失亲亲之谊。
五.家塾原为培植人才而设,其聪颖可造子弟,年十五能将经书完毕、文理清通、贫苦无力者,由公中酌量资送学堂肄业,若有力者不在此限。盖以公租无多,用费且具,如资质鲁钝,因材改习,亦可有为。吾宗世传耕读,况今社会工、商并重,尤能自立。但愿各勤事业,自足振起家声。
六.吾宗忠厚传家,父慈子孝,兄友弟恭,祖训谆谆垂戒。近今少年子弟,间有习于浮荡、甘心下流、其无父兄管教者,责成本房尊长约束训诫。训诫不悛,送户惩责;惩责不服,送县严处。或有忤慢其亲、冒犯尊长、倚势凌人、欺压孤孀,均相度事端,从严处置。孤孀亦不得自恃、无理取闹。至大犯不韪者,立时送县究办,不得稍有袒纵。
七.宗谱三十年一续修,现已过期。应由各房查开谱稿,送公立办事室查核。务须祥慎,以昭郑重。
八.忠节公坟墓,每年清明冬至,由公中派人致祭。其专祠倾圮,基址已归大公保存,候有积款,再行建造。
九.族中孤贫无依年逾七十者,本房开报,由公中酌给津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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